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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保 缴费基数有变享受待遇增多

(时间:2007-1-22 11:49:50 共有 人次浏览)

  市劳动保障局于昨日发布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从今年1月1日起,农民工参加综合保险有了新的规定:缴费基数变了、享受待遇多了、忘缴钱要收滞纳金了……

  待遇享受 参保者可享受五项待遇

  用人单位应为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按20%费率参加综合保险,员工则享受工伤补偿、老年补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费报销、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五项待遇。无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享受意外伤害补偿、老年补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费报销、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五项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为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按4%费率参加综合保险,职工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在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满1个月以后,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予以报销。

  缴费基数 超过平均工资1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和100%申报缴费基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实际收入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平均工资1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应在新政策出台后,重新申报缴费基数。如未重新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参保人员已申报的缴费基数做出调整并征收综合保险费。据悉,原申报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的,将自动调整为平均工资100%;原申报缴费基数为90%的,将自动调整为80%;原申报缴费基数为70%的,将自动调整为60%,原申报缴费基数为60%、80%、100%的则维持不变。

  生育保险 女职工在生育后6个月内申领生育补贴

  单位参保人员申领女职工生育补贴,由参保单位办理申领手续;个体参保人员由生育女职工本人办理。享受生育补贴的女职工在生育后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女职工生育补贴待遇。

  办理女职工生育补贴申领手续时需填报《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生育补贴待遇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申领:劳动合同书、生育女职工本人户口及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制发的生育服务证或《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一孩通知单》、婴儿出生证、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出院证明、婚姻证明、单位财务鉴章的非经营性收据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个人申领:生育女职工本人户口及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制发的生育服务证或《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一孩通知单》、婴儿出生证、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出院证明、婚姻证明。

  根据规定,社会保险关系由基本保险转入综合保险的,转入前的缴费年限不作为领取女职工生育补贴的年限计算;转入前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补贴。参保职工需在外地生育的,应在生育前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支付。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费用,女职工生育补贴不予支付。

  账户使用 个人账户只能用于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医疗个人账户只能用于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滋补品、化妆品、保健品等均不得从医疗个人账户中支付。

  参保人员中止综合保险关系的,本人可以在满6个月后凭《综合社会保险卡》、身份证等,到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退还本人医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参保人员转移综合保险关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医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参保人员死亡,医疗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欠费处理 欠缴费用超过3个月的不享受相关待遇

  欠缴综合保险费未超过3个月的,补缴欠费后,按照《补充规定》享受除工伤以外的相关待遇,在补缴综合保险欠费之日前,参保人员因工伤或意外伤害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承担。欠缴综合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不按《补充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及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批准的停产整顿单位可以申请缓缴综合保险费,但必须征得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由法人同工会组织一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报告。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应当及时补足费用和利息。

  记者 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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