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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日报记者 何晓蓉 本报记者 张魁勇)1100万成都市民,人人都能享受医保了。随着《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于新年第一天的正式施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最后一个“制度空白”已被填补,成都从而成为国内首个实现医保制度满覆盖的省会城市。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动员电视电话会议昨日召开,标志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从三个区县(金牛区、双流县、金堂县)的试点层面正式向全市全面推行。市委副书记、市长葛红林在会上指出,在全市城镇居民中全面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并将其作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惠民行动”的重要任务来抓,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全力推进。
通过近几年的改革探索和财政投入,我市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补充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少儿医疗互助金等制度为辅助,兼顾不同层次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体系,已有970余万人享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但由于种种原因,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以及超过从业年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共140余万人还没有进入医保体系。此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全面实施,就是将这一部分人整体纳入到了医保体系中。
葛红林就全市城镇居民全面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各区(市)县和相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点,措施上要加大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二是要把城镇居民的“保命钱”纳入专项管理,严格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监管,坚决杜绝统筹基金挪用流失;要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切实使城镇居民从中享受到便利和实惠。三是各级政府要将参保补贴纳入预算管理,及时拨付到位,市财政将根据情况实施统筹确保。
会议由副市长曾万明主持。市政府秘书长毛志雄出席会议。
“居民医保”如何转入“职工医保”
市劳动局局长李小新就《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记者 黄旭阳 张魁勇)《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市建立起了覆盖城乡居民的、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昨日,据市劳动局局长李小新介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原缴费年限每2年折算1年,其他区市县具体折算办法自行确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的,只能转入原社保机构,同时生育保险费随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昨日,市劳动局局长李小新就《成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李小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共同的出发点是致力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实现全市人口都有基本医疗保障。其区别在于,《暂行办法》只“保”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实行住院医疗社会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多元化,既有从业年龄内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又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特殊人员参保有补贴,最高支付限额按入院前年缴费基数的4倍设定。
记者:为什么分年龄段设立缴费年限?
李小新:《暂行办法》规定,初次参保时年满7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连续缴费满15年以上,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连续缴费满20年以上,不满50周岁的连续缴费满25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于城镇居民初次参保时年龄不一,如果不设缴费年限,可能会出现年轻者持观望态度。分年龄段设立缴费年限,向老年倾斜,符合以人为本思想。
记者:为什么在今年年底前参保,次月就可享受住院报销?
李小新:《暂行办法》规定,2007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参保次月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2007年12月31日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之日起12个月后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2个月以上续保缴费的,自续保之日起12个月后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参保缴费时间早晚确定待遇支付期限,主要目的是动员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增强抗风险能力,同时保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保持一致,体现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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