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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很多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从重处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并实行食品安全事故举证倒置,追究代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产品的明星民事责任(10月25日《京华时报》)。
老实说,目下国内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档子烂事早已不是新闻,公众对之也大抵司空见惯见怪不怪反应迟钝,问题悬而未决前假后继屡查屡犯才是新闻。话说三遍如屎臭,对诸如存在明星“德行式微”“立法空白”之类问题成因的议论我早已听得耳朵生茧,今番对代言问题食品案再喋喋不休重复清谈“德行式微”“立法空白”云云,实在已无多大意味。在我看来,当“德行式微”导致明星代言广告自律作用失灵时,要不要填补“立法空白”用法律他律规范明星行为不是问题,问题是何时填补如何填补。
就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产生的后果看,说轻点是对受众和消费者指鹿为马请君入瓮的误导,说重点则是问题食品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帮凶和共犯。显然,排解“立法空白”问题消弭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乱象已然刻不容缓。目下,对明星代言问题食品的定性归责惩罚,仍是我国现行法律的真空。也就是说,在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案件中,即使当事明星有责任也顶多只承担道义责任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在三鹿奶粉事件留下的空前教训和《食品安全法(草案)》修订重大契机前,再也不能对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无有法律责任沉疴痼疾无动于衷麻木不仁。
追究代言问题食品明星责任当然是为了藉以法治他律作用,强迫明星代言食品前“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可以说,明星在代言食品上多一份谨慎,问题食品传播就会少一分“明星效应”;明星少代言一次问题食品,就会减少对受众和消费者的一分危害。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追究代言问题食品明星的法律责任,是对广告受众和食品消费者利益的维护。
立法追究代言问题食品明星责任又不止是对广告受众和食品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其实也是对明星个人长远利益的维护。明星代言食品之所以能在公共空间产生爱屋及乌的晕轮效应,是基于其明星美名,如果代言的是非问题食品,则不仅能增加食品知名度,反过来也藉以大众传媒传播使明星美名锦上添花;要命的是,如果明星一不小心做了顾嘴不顾身的“阴沟里的鹅子”,则会付出“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沉重代价,可谓前功尽弃得不偿失。作如是观,追究代言问题食品明星责任岂非不是对明星长远利益的一种保护?
当然在我看,就公平正义计,要立法追究问题食品的代言影视明星责任,也要立法追究“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广告公司责任;不仅要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上明确追究代言问题食品的明星责任,更要在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明确追究代言一切问题产品的明星责任。而且,对违法违规代言问题产品的问题明星和广告公司不能处罚过轻,太轻则不足以让违者长记性,也不足以对亦步亦趋的“阴沟里的鹅子”们产生应有的警示和威慑。
现下,食品安全事故一拨连一拨,这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付出的违法成本太轻给人们留下的深重教训!它留给我们痛定思痛的昭示是:必须从立法执法上出重拳重罚,让问题明星与违法生产经营者一样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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